经济适用房这个词
大家应该都或多或少听过
(资料图)
那在长沙这样的住房
要如何进行申请呢?
今天野子就来
跟大家说道说道
长沙经济适用住房申领指南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分为经济适用住房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保障两种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只能享受货币补贴
棚户区、片区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实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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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贴保障申领
申请条件
01
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家庭申请人是指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
单身申请人是指离异、丧偶和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年满30周岁的未婚单身对象
一般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户口:
本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落户前为非本市城区常住户口、连续持有本市城区居住证满2年并实际居住的,落户本市城区常住户口后可折抵2年);
2. 收入:
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标准(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不高于3140元(含));
3. 住房:
无房或住房困难。
离异、丧偶或年满 30周岁未婚的城市户籍低收入单身申请人,还须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对象。
补贴标准
02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
低收入无房申请对象每户8万元
低收入住房困难申请对象每户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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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流程
03
1、社区申请
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当场核对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核对人员签名、社区居委会盖章确认核对的申请材料,向申请对象出具接收申请材料清单,并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
2、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和公示
①受理
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验,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对象;能够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补充的资料或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出具《长沙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件收据》,并通知申请对象录入头像、指纹等信息,由街道办事处在 5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国土资源、民政以及长房集团等职能单位发送申请对象的核查信息。各职能单位应当及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户籍、住房、收入及直管公房租住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反馈至街道办事处。
②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齐反馈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2)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对象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住房、收入及直管公房租住等有关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区住房保障局复核
4、市住房保障局审批和公示
市住房保障局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符合条件的,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核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以下称《购房资格确认单》)或《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并向社会公示。
5、购房
领取了《货币补贴凭证》的保障对象,可在本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定向限价商品房等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含)120平方米。
①选购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货币补贴凭证》编号进入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信息备案系统对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与购房人签署《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称《授权委托书》),购房人可按《货币补贴凭证》注明的补贴标准数额冲抵购房款。购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凭证结算支付。
②选购二手房的,持《货币补贴凭证》到长沙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购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房屋出卖人凭证结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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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实物保障申领
申请条件
01
棚户区、片区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准),同时未申请其他住房保障及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的下列被征收对象,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1. 私有房屋被征收人是指私有房屋产权人本人或经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产权继承人、共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2)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 公房承租人是指直管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
(2)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3. 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是指与私有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户口在同一征收地址上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迁入拆迁地并居住在此的父母、子女,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
(2)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3)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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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流程
02
1、社区申请
申请对象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当场核对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核对人员签名、社区居委会盖章确认核对的申请材料,向申请对象出具接收申请材料清单,并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
2、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和公示
①受理
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验,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对象;能够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补充的资料或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出具《长沙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件收据》,并通知申请对象录入头像、指纹等信息,由街道办事处在 5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国土资源、民政以及长房集团等职能单位发送申请对象的核查信息。各职能单位应当及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户籍、住房、收入及直管公房租住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反馈至街道办事处。
②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齐反馈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2)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对象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住房、收入及直管公房租住等有关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区住房保障局复核
4、市住房保障局审批和公示
市住房保障局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符合条件的,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核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以下称《购房资格确认单》)或《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并向社会公示。
5、购房
领取了《购房资格确认单》的棚户区、片区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可购买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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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野子
综合整理: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本地宝
文章及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图虫网,已获平台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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